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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技术支持 > 标签知识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之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之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以及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第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用于标识以他人名义生产的商品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条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及通用商品条码符号的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商品条码。 

二、 引用标准
GB12904 通用商品条码
GB12904 条码系统通用术语 条码符号术语 

三、 条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
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不变形且便于识读、便于操作为准则。
3.1首先应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
3.2其次可选在与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
3.3最后也可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 

四、 条码符号位置
4.1条码符号的曲度
4.1.1在有曲面的商品上,条码符号的条应与曲面的母线垂直,如图1。
4.1.2条与印刷方向平行,且平行于母线时,条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
30°,见图2。若包装直径太小,条码符号应转90°,按图1安排。
曲面上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与曲面直径有关,通用商品条码的商品包装
直径及条码放大系数的选择见附录A。
4.2箱型包装
4.2.1箱型包装,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面,尽量避免印在正中央,见图3。
4.2.2长方型包装,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长边的中央。
4.3罐装、瓶装
条码符号最好印在标纸的一侧下方,见图4。
4.4桶型包装
4.4.1条码符号最好印在桶型包装的侧面,见图5(a)。
4.4.2侧面无法印时,条码符号可印在桶型包装的盖子上,但盖子深度不可超过12mm见图5(b)。如果内装易泄漏的液体,条码符号不可印在盖子上。
4.5袋型包装
4.5.1有底且底面足够大时,条码符号应印在底面上,见图6(a),否则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
4.5.2体积大的袋包装,条码符号印在背面右侧下方,但应避免印在过低的位置,以防条码符号扭曲,见图6(b)。
4.5.3没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纸袋,条码符号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如背面中央有接缝,则应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皱折、不变形处见图6(c)。
4.6吸塑包装
4.6.1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纸板正面,且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不得超过12mm,见图7。
4.6.2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大于12mm时,条码符号应放在离凸出包装尽量远处,见图8。
4.7其他形式
有些商品条码符号可印在挂牌上,见图9(a)、(b)。 

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 

The verification of printed quality of bar code symbol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了各种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二、 引用标准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7705 平版装潢印刷品
GB12053 光学识别用字母数字字符集 第一部分:OCR-A字符集 印
刷图像的形状和尺寸
GB12508 光学识别用字母数字字符集 第一部分:OCR-B字符集 印
刷图像的形状和尺寸
GB12904 通用商品条码
GB12905 条码系统通用术语 条码符号术语
GB12906 中国标准书号(ISBN部分)条码
GB12907 库德巴条码
GB12908 三九条码
GB/T14257 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 

三、 术语
3.1脱墨:条码符号中条的印刷缺陷,其反射率与空的反射率相近。
3.2污点:条码符号中空或空白区内的印刷缺陷,其反射率与反射率相近。
3.3印刷厚度:条码符号的条与空的涂层的厚度差。
3.4放大系数:条码符号的长度尺寸与标准尺寸的比值。 

四、 检验项目
4.1外观
4.2条(空)反射率、印刷对比度(PCS值)。
4.3条(空)尺寸误差。
4.4空白区尺寸。
4.5条高
4.6数字、字母的尺寸。
4.7检验码
4.8译码正确性。
4.9放大系数。
4.10印刷厚度
4.11印刷位置 

五、 技术要求
5.1外观
5.1.1条码符号表面整洁,无明显污垢、皱褶、残损、穿孔。
5.1.2条码符号中的数字、字母、特殊符号印刷完整、清晰,无二意性。
5.1.3条码字符无明显脱墨、污点、断线;条的边缘整齐、无明显弯曲变形。
5.1.4条码字符的墨色均匀,无明显差异。
5.2 4.2-4.11条款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样品所采用的条码国家标准。 

六、 检验方法
6.1环境要求:检验室温度23±2℃,相对湿度50%±5%。
6.2样品处理
6.2.1样品应平整、无皱褶、不变形。
6.2.2检验标签、标纸及包装上的条码符号时,样品四周应保留足够的固
定尺寸。
6.2.3检验实物包装上的条码符号时,样品无需处理。
6.3外观
6.3.1目检
样品放在色温为5500-6500K的D65标准光源下,按5.1条款进行视觉检查。
6.3.2仪器检验
6.3.2.1 测量仪器
采用显微镜和网形目镜测微尺。
6.3.2.2测量步骤
a. 用显微镜及网形目镜测微尺将污点、脱墨放大分割,根据污点、脱墨占
的网格数,求其面积。
b. 将a求得的面积值与该样品采用的条码国家标准中限定的面积值比较。 
6.4条(空)反射率
6.4.1测量条件
测量条件应符合被检样品采用的条码国家标准。
6.4.2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采用满足6.4.1条款的仪器。
6.4.3测量步骤
6.4.3.1仪器校准
6.4.3.2在样品下放置衬底,衬底应采用反射密度在1.50以上的无光谱选
择性的漫反射材料。
6.4.3.3在条码字符条的纵向上均匀取五个测量位置,从起始符终止符逐
一测量各条(空)的反射率,每一高度位置的测量重复上述步骤。
6.4.4数据处理
6.4.4.1取同一高度位置上各条的反射率中的最大值及各空的反射率中的最小值,作为这一高度位置上的条(空)的反射率。 
6.4.4.2取五个不同高度位置上的各条反射率中的最大值和各空反射率中的最小值,作为该条码符号的条(空)的反射率。
6.5印刷对比度(PCS值)
印刷对比度(PCS值)按公式(1)计算。
PCS=RL-RD
RL
式中:RL-条码中空的反射率;
RD-条码中条的反射率。
6.6条(空)尺寸误差
6.6.1测量条件同6.3.1条款。
6.6.2测量仪器
最小分度值为0.01mm的长度测量仪器。
6.6.3测量步骤
在条码字符条的纵向上均匀取五个测量位置,从起始符到终止符逐一测量各条(空)尺寸,每一高度位置的测量重复上述步骤。
6.6.4数据处理
6.6.4.1取同一高度上各条(空)尺寸误差的最大值作为这一高度条(空)尺寸误差的最大、最小值。 
6.6.4.2取五个不同高度位置上的各条(空)尺寸误差的最大和最小值作为该条码符号的条(空)尺寸误差。
6.7空白区尺寸
在6.3.1条款规定的光源下,用最小分度值为0.5mm的钢板尺测量。
6.8条高
测量方法同6.7条款。
6.9数字、字母的尺寸
测量方法同6.7条款。
6.10检验码
按样品所采用的条码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计算方法核对。
6.11译码正确性
用条码识读设备识读条码符号的结果与目测字符核对。
6.12放大系数
条码长度尺寸的测量方法同6.7条款,放大系数按3.4条款的定义计算。 
6.13印刷厚度
在6.3.1条款规定的光源下,用最小分度值为0.01mm的测厚仪或同等精度的仪器测量。
6.14印刷位置
按GB/T14257的规定进行目检。 

七、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根据样品的检验内容而定,通用商品条码符号检验报告见附录
其他类型条码符号的检验报告格式参见附录A。 

八、 抽样
本标准依照GB2828国家标准抽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归口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海莲、周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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